「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强制险种,企业必须参加。请问对吗1.对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以后对死亡、伤残者履行赔偿责任的保险,对维护社会安定和谐具有重要作用。 2.对于高危行业分布广泛,伤亡事故时有发生的地区,发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用责任保险等经济手段加强和改善安全生产管理,是强化安全事故风险管控的重要措施,有利于增强安全生产意识,防范事故发生,促进地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有利于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减轻各级政府在事故发生后的救助负担;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健康运行,保持社会稳定。拓展资料:1.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财政部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施工企业必须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财政部近日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从2018年1月1日起,各地区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中涉及人员死亡的最低赔偿金额,每死亡一人按不低于30万元赔偿。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保险机构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2.《办法》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费由生产经营单位缴纳,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 《办法》要求,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各地区可针对本地区安全生产特点,明确应当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对存在高危粉尘作业、高毒作业或其他严重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投保职业病相关保险。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人身伤亡赔偿,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

1.对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以后对死亡、伤残者履行赔偿责任的保险,对维护社会安定和谐具有重要作用。 2.对于高危行业分布广泛,伤亡事故时有发生的地区,发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用责任保险等经济手段加强和改善安全生产管理,是强化安全事故风险管控的重要措施,有利于增强安全生产意识,防范事故发生,促进地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有利于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减轻各级政府在事故发生后的救助负担;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健康运行,保持社会稳定。拓展资料:1.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财政部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施工企业必须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财政部近日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从2018年1月1日起,各地区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中涉及人员死亡的最低赔偿金额,每死亡一人按不低于30万元赔偿。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保险机构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2.《办法》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费由生产经营单位缴纳,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 《办法》要求,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各地区可针对本地区安全生产特点,明确应当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对存在高危粉尘作业、高毒作业或其他严重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投保职业病相关保险。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人身伤亡赔偿,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包括哪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险种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险、雇主责任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公众责任险,以及与这些险种附加的相关险种。 1.安全生产责任险:是指企业与被保险人及第三者在被保险人生产、储存、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员死亡、伤残的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同一事故引起相关救援处置所必需的救援费用,依据有关保险条款,可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2.雇主责任险:是指投保企业雇佣的人员(包括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人员)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投保企业有关的工作时,遭受意外或因职业危害而致残、致病、死亡,根据劳动合同而应由雇主承担的医药费、经济赔偿费及有关诉讼费的保险。3.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是指投保企业雇佣的人员(同上)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投保企业有关的工作时,遭受意外事故或因职业危害而致残、致病、死亡,根据劳动合同而应由雇主承担的医药费、经济赔偿费及有关诉讼费的保险。4.公众责任险:是指保障投保企业因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企业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及相关费用的保险。拓展资料: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简称安责险),是指保险机构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以后对死亡、伤残者履行赔偿责任的保险,对维护社会安定和谐具有重要作用。对于高危行业分布广泛,伤亡事故时有发生的地区,发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用责任保险等经济手段加强和改善安全生产管理,是强化安全事故风险管控的重要措施,有利于增强安全生产意识,防范事故发生,促进地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有利于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减轻各级政府在事故发生后的救助负担;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健康运行,保持社会稳定。特点编辑 播报保障范围广针对高危行业开办的险别,不仅可承保因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伤亡或者下落不明,还可对应附加医疗费用、第三者责任及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费用。保障灵活每人死亡责任限额80万、50万、40万、30万等。产品说明编辑 播报本合同 [1]的赔偿限额包括人身伤害累计赔偿限额、医疗费用累计赔偿限额、第三者责任累计赔偿限额、附加施救及事故善后处理费用累计赔偿限额。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营业性质及参保人数对应所选择不同的赔偿限额计收。主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因下列情形导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下简称为“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安全生产事故伤害;(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履行其工作职责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安全生产事故伤害;(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四)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五)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及意外事故伤害;(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安全生产事故的其他情形。附加第三者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合法聘用的工作人员在被保险人的工作场所内,受雇从事保险单明细表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过程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第三者死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和主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附加施救及事故善后处理费用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因主险条款第四条所列情形导致的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因采取必要、合理的施救及事故善后处理措施而支出的下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和主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一)现场施救费用;(二)参与事故处理人员的加班费、住宿费、交通费、餐费以及生活补助费。附加医疗费用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因主险条款第四条所列情形导致的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和主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险种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险、雇主责任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公众责任险,以及与这些险种附加的相关险种。 1.安全生产责任险:是指企业与被保险人及第三者在被保险人生产、储存、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员死亡、伤残的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同一事故引起相关救援处置所必需的救援费用,依据有关保险条款,可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2.雇主责任险:是指投保企业雇佣的人员(包括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人员)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投保企业有关的工作时,遭受意外或因职业危害而致残、致病、死亡,根据劳动合同而应由雇主承担的医药费、经济赔偿费及有关诉讼费的保险。3.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是指投保企业雇佣的人员(同上)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投保企业有关的工作时,遭受意外事故或因职业危害而致残、致病、死亡,根据劳动合同而应由雇主承担的医药费、经济赔偿费及有关诉讼费的保险。4.公众责任险:是指保障投保企业因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企业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及相关费用的保险。拓展资料: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简称安责险),是指保险机构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以后对死亡、伤残者履行赔偿责任的保险,对维护社会安定和谐具有重要作用。对于高危行业分布广泛,伤亡事故时有发生的地区,发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用责任保险等经济手段加强和改善安全生产管理,是强化安全事故风险管控的重要措施,有利于增强安全生产意识,防范事故发生,促进地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有利于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减轻各级政府在事故发生后的救助负担;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健康运行,保持社会稳定。特点编辑 播报保障范围广针对高危行业开办的险别,不仅可承保因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伤亡或者下落不明,还可对应附加医疗费用、第三者责任及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费用。保障灵活每人死亡责任限额80万、50万、40万、30万等。产品说明编辑 播报本合同 [1]的赔偿限额包括人身伤害累计赔偿限额、医疗费用累计赔偿限额、第三者责任累计赔偿限额、附加施救及事故善后处理费用累计赔偿限额。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营业性质及参保人数对应所选择不同的赔偿限额计收。主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因下列情形导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下简称为“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安全生产事故伤害;(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履行其工作职责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安全生产事故伤害;(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四)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五)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及意外事故伤害;(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安全生产事故的其他情形。附加第三者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合法聘用的工作人员在被保险人的工作场所内,受雇从事保险单明细表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过程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第三者死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和主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附加施救及事故善后处理费用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因主险条款第四条所列情形导致的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因采取必要、合理的施救及事故善后处理措施而支出的下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和主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一)现场施救费用;(二)参与事故处理人员的加班费、住宿费、交通费、餐费以及生活补助费。附加医疗费用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因主险条款第四条所列情形导致的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和主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强制性商业保险吗?不属于是强制性保险。安责险是一种带有公益性质的强制性商业保险,八大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投保,同时在保险费率、保险条款、预防服务等方面必须加以严格规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简称安责险),是指保险机构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 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六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各地区可针对本地区安全生产特点,明确应当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二、安全责任险的主要责任是什么?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因下列情形导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下简称为“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1、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安全生产事故伤害;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履行其工作职责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安全生产事故伤害;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4、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5、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及意外事故伤害;6、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7、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安全生产事故的其他情形。
2021年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相关政策发展梳理我国自2017年开始,就明令要求高危行业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开始试点强制推行安责险。近年来,随着政策的推动,立法的不断完善以及各地试点的成功经验越来越多,安责险的发展进入了上升通道。2021年国家和各省市地区相继发布推动安责险发展的相关政策,从目前来看,安责险未来或将在全国范围内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的必要条件,有望演化成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为便于建筑、施工企业、保险领域从业者理解这一趋势,也便于监管机构驱动创新,本文就2021年全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主要省市政策进行了梳理。国家政策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2021年6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文件中明确提出: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二、《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2021年9月7日,国家应急管理部发布《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文件提出:要依法依规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工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规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针对各类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强化监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各省市地区政策.吉林省《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2021年1月11日,吉林省住建厅发布《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文件提出:要切实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积极主动投保;督促保险机构履行事故预防责任,提升服务能力;充分发挥建设工程安责险信息化平台作用,实现数据共享。广西省《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2021年2月24日,广西省应急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就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进行部署,文件提出:要进一步做好安责险推动工作,积极支持新一届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共保体开展工作。各地要将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纳入市级政府安全生产履职考核和安全生产工作巡查内容;将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的必要条件。江苏省《江苏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2021年11月10日,江苏省住建厅发布《江苏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文件提出:全面推行建设工程安责险,本省范围内的所有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新开工及已开工项目)均需投保建设工程安责险。新建工程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节点前投保建设工程安责险,应当投保建设工程安责险的投保项目不得延迟投保、退保。《2021年无锡市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要点》2021年3月17日,无锡市住建局发布《2021年无锡市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要点》,文件提出: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支持保险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关于在泰州市区建筑施工行业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通知》2021年6月8日,泰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在泰州市区建筑施工行业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通知》,文件提出:明确安责险保障范围包括从业人员、第三者责任及相关费用。施工企业承接项目后,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主动投保建工安责险,且不得无故退保,相关部门负责协助推进建工安责险实施和事故预防工作。《关于在徐州市市区建筑施工行业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通知(试行)》2021年7月19日,徐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在徐州市市区建筑施工行业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通知(试行)》,文件提出:徐州市市区范围内的项目施工企业必须投保徐州市建工安责险。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牵头组织,保险服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施工企业承接项目后,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主动投保建工安责险,且不得无故退保。广东省《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2021年4月9日,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发布《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文件提出:在高危行业领域大力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对安责险的保障范围进行明确,保险费率进行浮动费率,对事故预防和保险理赔等提出新的要求和建议。《佛山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服务试点工作方案》2021年6月28日,佛山市应急管理局发布《佛山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服务试点工作方案》,文件提出:在全市中选择1-2个区和部分重点行业领域作为示范点,开展安责险“服务+监管+推广”为一体的综合试点工作。浙江省《加快推进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通知》2021年11月1日,浙江省建设厅发布《加快推进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通知》,文件提出:要积极推动建筑施工领域安责险工作开展,加快投保进度,确保在2021年11月30日前实现房建市政工程安责险100%投保;将安责险制度推进情况纳入年度全省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并要求开展安责险信息化监管服务平台建设。《杭州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2021年6月23日,杭州市安委办发布《杭州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文件提出:要求在建筑施工领域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对安责险的内涵内容、投保主体及保险期限,费率机制等进行了明确,同时明确安责险监督管理要求,将安责险工作纳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评优评杯、信用等级等评价体系。《关于推进杭州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2021年12月15日,杭州市建委正式发布《关于推进杭州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文件提出:在建筑施工领域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将商业保险的风险专业化控制和社会保障功能,引入安全生产监管体系,以“安全+保险+服务”的模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负责、社会化保障的风险防控体系,构建完善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风险防范长效机制。北京市《关于明确2021年全市安责险制度建设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2021年8月13日,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发布《关于明确2021年全市安责险制度建设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提出:严格落实安责险推进工作,确保取得实效;科学指导保险机构为安责险参保企业开展事故预防工作,加强指导各区保险机构开展保险服务工作,有效推进安责险制度建设。河北省《河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2021年10月13日,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发布《河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文件提出:进一步规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坚持风险防控、费率合理、理赔合法及时的原则,按照政策引导、政府监管、市场运作的方式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山东省《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领域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 》2021年9月1日起,山东省住建厅实施《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领域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 》,文件提出: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应当依法投保安责险。对于不依法参保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另外引入市场机制和社会力量强化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充分发挥保险机制的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进一步提升建筑施工本质安全水平,切实保障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关于转发云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2021年8月30日,云南西双版纳州应急管理局发布《关于转发云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文件提出:推进高危行业领域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未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进行责令整改和处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联席会议机制,充分发挥保险在促进安全生产中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甘肃省《关于在高危行业领域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意见》2021年3月19日,甘肃省应急管理厅等七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在高危行业领域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意见》,文件提出:在全省高危行业领域统一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应覆盖全体从业人员,并实行同一保险金额标准,不得因用工方式、工作岗位等差别对待。保险机构必须为投保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将严格开展事故预防服务和建立保险理赔服务机制。江西省《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2021年9月13日,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赣应急字〔2021〕138 号),文件提出:要求各地、各单位要从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政治高度,提高对依法依规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重要性的认识,提高高危行业领域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的责任和意识,充分发挥安全生产责任险的事故预防功能,有效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做出了工作部署。福建省《关于在高危行业领域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2021年12月28日,福建省应急管理厅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在高危行业领域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件提出:在省内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积极投保。贵州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非金属矿山、金属冶炼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2021年12月29日,贵州省应急管理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非金属矿山、金属冶炼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文件提出:全面加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工作,加快建立市场化安全风险防控机制,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上海市《关于做好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2021年9月10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做好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海南省《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十四五”规划(征求意见稿)》2021年10月15日,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十四五”规划(征求意见稿)》,文件提出:在“完善工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中提出完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关于切实做好全市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2021年9月,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切实做好全市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文件提出:要求全市新开工和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实施安责险,未参保项目限于2021年9月30日前按规定完成投保,否则,将依照《海南省建筑市场诚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认定记录其不良行为记录,将其纳入安全领域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湖北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应急体系“十四五”规划的通知》2021年12月21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应急体系“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件提出:在高危行业领域强制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督促保险公司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 制度化。辽宁省《辽宁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第三次修正)2021年5月18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发布《辽宁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第三次修正),文件提出:在高危行业和重点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建立安全生产与商业责任保险相结合的事故预防机制。宁夏自治区《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应急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的通知》2021年9月24日,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应急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件提出:深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及其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进一步扩大安责险推行和保障范围。青海省《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2021年7月2日青海省安委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文件提出:全省范围内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责险;除依法关闭取缔、完全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外,应当投保安责险的生产经营单位应保尽保,不得延迟续保、退保;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责险。陕西省转发《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2021年9月8日,陕西省应急管理厅转发《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文件提出:扎实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确保取得成效。省应急厅成立由厅主要领导牵头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专项检查工作专班,负责对全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和督查。四川省《深入推进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2021年9月23日,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应急管理局发布《深入推进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文件提出:在全州范围内深入推进高危行业领域安责险工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2021年9月1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文件提出:要依法依规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工作,立即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自查自纠。
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强制的吗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以后对死亡、伤残者履行赔偿责任的保险,对维护社会安定和谐具有重要作用。针对高危行业开办的险别,不仅可承保因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伤亡或者下落不明,还可对应附加医疗费用、第三者责任及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费用。该保险应属于商业保险中的一个险种,但目前其还没有作为强制性保险的法律依据。二、安全生产责任书签订的本质是什么 1、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这是安全生产最根本、最深刻的内涵,是安全生产本质的核心。它充分揭示了安全生产以人为本的导向性和目的性,它是我们党和政府以人为本的执政本质、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本质、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本质在安全生产领域的鲜明体现。2、突出强调了最大限度的保护。所谓最大限度的保护,是指在现实经济社会所能提供的客观条件的基础上,尽最大的努力,采取加强安全生产的一切措施,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根据目前我国安全生产的现状,需要从三个层面上对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实施最大限度的保护:(1)在安全生产监管主体,即政府层面,把加强安全生产、实现安全发展,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纳入经济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战略,最大限度地给予法律保障、体制保障和政策支持。(2)在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即企业层面,把安全生产、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作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根本,最大限度地做到责任到位、培训到位、管理到位、技术到位、投入到位。(3)在劳动者自身层面,把安全生产和保护自身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作为自我发展、价值实现的根本基础,最大限度地实现自主保安。3、突出了在生产过程中的保护。生产过程是劳动者进行劳动生产的主要时空,因而也是保护其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的主要时空,安全生产的以人为本,最集中地体现在生产过程中的以人为本。同时,它还从深层次揭示了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在劳动者的生命和职业健康面前,生产过程应该是安全地进行生产的过程,安全是生产的前提,安全又贯穿于生产过程的始终。二者发生矛盾,当然是生产服从于安全,当然是安全第一。这种服从,是一种铁律,是对劳动者生命和健康的尊重,是对生产力最主要最活跃因素的尊重。如果不服从、不尊重,生产也将被迫中断,这就是人们不愿见到的事故发生的强迫性力量。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商业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以后对死亡、伤残者履行赔偿责任的保险,对维护社会安定和谐具有重要作用。针对高危行业开办的险别,不仅可承保因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伤亡或者下落不明,还可对应附加医疗费用、第三者责任及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费用。此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还提供了事故预防服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主要是针对高危行业进行保障的,除了提供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之外,一般还可附加医疗费用保障、第三者责任保障等。该保险应属于商业保险中的一个险种,目前虽然还没有作为强制性保险的法律依据,但是有关部门要求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投保。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商业保险。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企业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对投保企业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相关经济损失等企业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予以赔偿,并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伤亡或者下落不明、医疗费用、第三者责任及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费用。

不属于是强制性保险。安责险是一种带有公益性质的强制性商业保险,八大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投保,同时在保险费率、保险条款、预防服务等方面必须加以严格规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简称安责险),是指保险机构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 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六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各地区可针对本地区安全生产特点,明确应当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二、安全责任险的主要责任是什么?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因下列情形导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下简称为“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1、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安全生产事故伤害;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履行其工作职责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安全生产事故伤害;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4、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5、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及意外事故伤害;6、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7、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安全生产事故的其他情形。
2021年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相关政策发展梳理我国自2017年开始,就明令要求高危行业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开始试点强制推行安责险。近年来,随着政策的推动,立法的不断完善以及各地试点的成功经验越来越多,安责险的发展进入了上升通道。2021年国家和各省市地区相继发布推动安责险发展的相关政策,从目前来看,安责险未来或将在全国范围内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的必要条件,有望演化成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为便于建筑、施工企业、保险领域从业者理解这一趋势,也便于监管机构驱动创新,本文就2021年全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主要省市政策进行了梳理。国家政策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2021年6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文件中明确提出: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二、《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2021年9月7日,国家应急管理部发布《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文件提出:要依法依规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工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规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针对各类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强化监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各省市地区政策.吉林省《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2021年1月11日,吉林省住建厅发布《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文件提出:要切实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积极主动投保;督促保险机构履行事故预防责任,提升服务能力;充分发挥建设工程安责险信息化平台作用,实现数据共享。广西省《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2021年2月24日,广西省应急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就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进行部署,文件提出:要进一步做好安责险推动工作,积极支持新一届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共保体开展工作。各地要将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纳入市级政府安全生产履职考核和安全生产工作巡查内容;将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的必要条件。江苏省《江苏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2021年11月10日,江苏省住建厅发布《江苏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文件提出:全面推行建设工程安责险,本省范围内的所有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新开工及已开工项目)均需投保建设工程安责险。新建工程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节点前投保建设工程安责险,应当投保建设工程安责险的投保项目不得延迟投保、退保。《2021年无锡市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要点》2021年3月17日,无锡市住建局发布《2021年无锡市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要点》,文件提出: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支持保险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关于在泰州市区建筑施工行业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通知》2021年6月8日,泰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在泰州市区建筑施工行业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通知》,文件提出:明确安责险保障范围包括从业人员、第三者责任及相关费用。施工企业承接项目后,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主动投保建工安责险,且不得无故退保,相关部门负责协助推进建工安责险实施和事故预防工作。《关于在徐州市市区建筑施工行业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通知(试行)》2021年7月19日,徐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在徐州市市区建筑施工行业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通知(试行)》,文件提出:徐州市市区范围内的项目施工企业必须投保徐州市建工安责险。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牵头组织,保险服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施工企业承接项目后,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主动投保建工安责险,且不得无故退保。广东省《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2021年4月9日,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发布《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文件提出:在高危行业领域大力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对安责险的保障范围进行明确,保险费率进行浮动费率,对事故预防和保险理赔等提出新的要求和建议。《佛山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服务试点工作方案》2021年6月28日,佛山市应急管理局发布《佛山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服务试点工作方案》,文件提出:在全市中选择1-2个区和部分重点行业领域作为示范点,开展安责险“服务+监管+推广”为一体的综合试点工作。浙江省《加快推进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通知》2021年11月1日,浙江省建设厅发布《加快推进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通知》,文件提出:要积极推动建筑施工领域安责险工作开展,加快投保进度,确保在2021年11月30日前实现房建市政工程安责险100%投保;将安责险制度推进情况纳入年度全省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并要求开展安责险信息化监管服务平台建设。《杭州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2021年6月23日,杭州市安委办发布《杭州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文件提出:要求在建筑施工领域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对安责险的内涵内容、投保主体及保险期限,费率机制等进行了明确,同时明确安责险监督管理要求,将安责险工作纳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评优评杯、信用等级等评价体系。《关于推进杭州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2021年12月15日,杭州市建委正式发布《关于推进杭州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文件提出:在建筑施工领域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将商业保险的风险专业化控制和社会保障功能,引入安全生产监管体系,以“安全+保险+服务”的模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负责、社会化保障的风险防控体系,构建完善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风险防范长效机制。北京市《关于明确2021年全市安责险制度建设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2021年8月13日,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发布《关于明确2021年全市安责险制度建设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提出:严格落实安责险推进工作,确保取得实效;科学指导保险机构为安责险参保企业开展事故预防工作,加强指导各区保险机构开展保险服务工作,有效推进安责险制度建设。河北省《河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2021年10月13日,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发布《河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文件提出:进一步规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坚持风险防控、费率合理、理赔合法及时的原则,按照政策引导、政府监管、市场运作的方式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山东省《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领域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 》2021年9月1日起,山东省住建厅实施《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领域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 》,文件提出: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应当依法投保安责险。对于不依法参保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另外引入市场机制和社会力量强化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充分发挥保险机制的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进一步提升建筑施工本质安全水平,切实保障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关于转发云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2021年8月30日,云南西双版纳州应急管理局发布《关于转发云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文件提出:推进高危行业领域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未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进行责令整改和处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联席会议机制,充分发挥保险在促进安全生产中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甘肃省《关于在高危行业领域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意见》2021年3月19日,甘肃省应急管理厅等七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在高危行业领域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意见》,文件提出:在全省高危行业领域统一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应覆盖全体从业人员,并实行同一保险金额标准,不得因用工方式、工作岗位等差别对待。保险机构必须为投保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将严格开展事故预防服务和建立保险理赔服务机制。江西省《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2021年9月13日,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赣应急字〔2021〕138 号),文件提出:要求各地、各单位要从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政治高度,提高对依法依规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重要性的认识,提高高危行业领域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的责任和意识,充分发挥安全生产责任险的事故预防功能,有效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做出了工作部署。福建省《关于在高危行业领域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2021年12月28日,福建省应急管理厅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在高危行业领域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件提出:在省内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积极投保。贵州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非金属矿山、金属冶炼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2021年12月29日,贵州省应急管理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非金属矿山、金属冶炼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文件提出:全面加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工作,加快建立市场化安全风险防控机制,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上海市《关于做好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2021年9月10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做好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海南省《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十四五”规划(征求意见稿)》2021年10月15日,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十四五”规划(征求意见稿)》,文件提出:在“完善工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中提出完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关于切实做好全市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2021年9月,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切实做好全市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文件提出:要求全市新开工和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实施安责险,未参保项目限于2021年9月30日前按规定完成投保,否则,将依照《海南省建筑市场诚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认定记录其不良行为记录,将其纳入安全领域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湖北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应急体系“十四五”规划的通知》2021年12月21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应急体系“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件提出:在高危行业领域强制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督促保险公司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 制度化。辽宁省《辽宁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第三次修正)2021年5月18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发布《辽宁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第三次修正),文件提出:在高危行业和重点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建立安全生产与商业责任保险相结合的事故预防机制。宁夏自治区《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应急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的通知》2021年9月24日,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应急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件提出:深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及其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进一步扩大安责险推行和保障范围。青海省《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2021年7月2日青海省安委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文件提出:全省范围内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责险;除依法关闭取缔、完全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外,应当投保安责险的生产经营单位应保尽保,不得延迟续保、退保;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责险。陕西省转发《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2021年9月8日,陕西省应急管理厅转发《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文件提出:扎实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确保取得成效。省应急厅成立由厅主要领导牵头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专项检查工作专班,负责对全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和督查。四川省《深入推进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2021年9月23日,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应急管理局发布《深入推进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文件提出:在全州范围内深入推进高危行业领域安责险工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2021年9月1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文件提出:要依法依规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工作,立即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自查自纠。
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强制的吗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以后对死亡、伤残者履行赔偿责任的保险,对维护社会安定和谐具有重要作用。针对高危行业开办的险别,不仅可承保因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伤亡或者下落不明,还可对应附加医疗费用、第三者责任及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费用。该保险应属于商业保险中的一个险种,但目前其还没有作为强制性保险的法律依据。二、安全生产责任书签订的本质是什么 1、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这是安全生产最根本、最深刻的内涵,是安全生产本质的核心。它充分揭示了安全生产以人为本的导向性和目的性,它是我们党和政府以人为本的执政本质、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本质、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本质在安全生产领域的鲜明体现。2、突出强调了最大限度的保护。所谓最大限度的保护,是指在现实经济社会所能提供的客观条件的基础上,尽最大的努力,采取加强安全生产的一切措施,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根据目前我国安全生产的现状,需要从三个层面上对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实施最大限度的保护:(1)在安全生产监管主体,即政府层面,把加强安全生产、实现安全发展,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纳入经济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战略,最大限度地给予法律保障、体制保障和政策支持。(2)在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即企业层面,把安全生产、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作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根本,最大限度地做到责任到位、培训到位、管理到位、技术到位、投入到位。(3)在劳动者自身层面,把安全生产和保护自身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作为自我发展、价值实现的根本基础,最大限度地实现自主保安。3、突出了在生产过程中的保护。生产过程是劳动者进行劳动生产的主要时空,因而也是保护其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的主要时空,安全生产的以人为本,最集中地体现在生产过程中的以人为本。同时,它还从深层次揭示了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在劳动者的生命和职业健康面前,生产过程应该是安全地进行生产的过程,安全是生产的前提,安全又贯穿于生产过程的始终。二者发生矛盾,当然是生产服从于安全,当然是安全第一。这种服从,是一种铁律,是对劳动者生命和健康的尊重,是对生产力最主要最活跃因素的尊重。如果不服从、不尊重,生产也将被迫中断,这就是人们不愿见到的事故发生的强迫性力量。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商业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以后对死亡、伤残者履行赔偿责任的保险,对维护社会安定和谐具有重要作用。针对高危行业开办的险别,不仅可承保因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伤亡或者下落不明,还可对应附加医疗费用、第三者责任及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费用。此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还提供了事故预防服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主要是针对高危行业进行保障的,除了提供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之外,一般还可附加医疗费用保障、第三者责任保障等。该保险应属于商业保险中的一个险种,目前虽然还没有作为强制性保险的法律依据,但是有关部门要求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投保。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商业保险。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企业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对投保企业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相关经济损失等企业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予以赔偿,并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伤亡或者下落不明、医疗费用、第三者责任及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费用。
2021年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相关政策发展梳理我国自2017年开始,就明令要求高危行业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开始试点强制推行安责险。近年来,随着政策的推动,立法的不断完善以及各地试点的成功经验越来越多,安责险的发展进入了上升通道。2021年国家和各省市地区相继发布推动安责险发展的相关政策,从目前来看,安责险未来或将在全国范围内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的必要条件,有望演化成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为便于建筑、施工企业、保险领域从业者理解这一趋势,也便于监管机构驱动创新,本文就2021年全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主要省市政策进行了梳理。国家政策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2021年6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文件中明确提出: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二、《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2021年9月7日,国家应急管理部发布《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文件提出:要依法依规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工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规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针对各类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强化监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各省市地区政策.吉林省《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2021年1月11日,吉林省住建厅发布《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文件提出:要切实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积极主动投保;督促保险机构履行事故预防责任,提升服务能力;充分发挥建设工程安责险信息化平台作用,实现数据共享。广西省《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2021年2月24日,广西省应急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就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进行部署,文件提出:要进一步做好安责险推动工作,积极支持新一届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共保体开展工作。各地要将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纳入市级政府安全生产履职考核和安全生产工作巡查内容;将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的必要条件。江苏省《江苏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2021年11月10日,江苏省住建厅发布《江苏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文件提出:全面推行建设工程安责险,本省范围内的所有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新开工及已开工项目)均需投保建设工程安责险。新建工程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节点前投保建设工程安责险,应当投保建设工程安责险的投保项目不得延迟投保、退保。《2021年无锡市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要点》2021年3月17日,无锡市住建局发布《2021年无锡市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要点》,文件提出: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支持保险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关于在泰州市区建筑施工行业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通知》2021年6月8日,泰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在泰州市区建筑施工行业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通知》,文件提出:明确安责险保障范围包括从业人员、第三者责任及相关费用。施工企业承接项目后,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主动投保建工安责险,且不得无故退保,相关部门负责协助推进建工安责险实施和事故预防工作。《关于在徐州市市区建筑施工行业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通知(试行)》2021年7月19日,徐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在徐州市市区建筑施工行业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通知(试行)》,文件提出:徐州市市区范围内的项目施工企业必须投保徐州市建工安责险。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牵头组织,保险服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施工企业承接项目后,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主动投保建工安责险,且不得无故退保。广东省《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2021年4月9日,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发布《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文件提出:在高危行业领域大力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对安责险的保障范围进行明确,保险费率进行浮动费率,对事故预防和保险理赔等提出新的要求和建议。《佛山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服务试点工作方案》2021年6月28日,佛山市应急管理局发布《佛山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服务试点工作方案》,文件提出:在全市中选择1-2个区和部分重点行业领域作为示范点,开展安责险“服务+监管+推广”为一体的综合试点工作。浙江省《加快推进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通知》2021年11月1日,浙江省建设厅发布《加快推进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通知》,文件提出:要积极推动建筑施工领域安责险工作开展,加快投保进度,确保在2021年11月30日前实现房建市政工程安责险100%投保;将安责险制度推进情况纳入年度全省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并要求开展安责险信息化监管服务平台建设。《杭州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2021年6月23日,杭州市安委办发布《杭州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文件提出:要求在建筑施工领域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对安责险的内涵内容、投保主体及保险期限,费率机制等进行了明确,同时明确安责险监督管理要求,将安责险工作纳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评优评杯、信用等级等评价体系。《关于推进杭州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2021年12月15日,杭州市建委正式发布《关于推进杭州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文件提出:在建筑施工领域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将商业保险的风险专业化控制和社会保障功能,引入安全生产监管体系,以“安全+保险+服务”的模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负责、社会化保障的风险防控体系,构建完善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风险防范长效机制。北京市《关于明确2021年全市安责险制度建设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2021年8月13日,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发布《关于明确2021年全市安责险制度建设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提出:严格落实安责险推进工作,确保取得实效;科学指导保险机构为安责险参保企业开展事故预防工作,加强指导各区保险机构开展保险服务工作,有效推进安责险制度建设。河北省《河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2021年10月13日,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发布《河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文件提出:进一步规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坚持风险防控、费率合理、理赔合法及时的原则,按照政策引导、政府监管、市场运作的方式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山东省《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领域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 》2021年9月1日起,山东省住建厅实施《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领域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 》,文件提出: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应当依法投保安责险。对于不依法参保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另外引入市场机制和社会力量强化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充分发挥保险机制的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进一步提升建筑施工本质安全水平,切实保障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关于转发云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2021年8月30日,云南西双版纳州应急管理局发布《关于转发云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文件提出:推进高危行业领域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未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进行责令整改和处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联席会议机制,充分发挥保险在促进安全生产中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甘肃省《关于在高危行业领域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意见》2021年3月19日,甘肃省应急管理厅等七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在高危行业领域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意见》,文件提出:在全省高危行业领域统一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应覆盖全体从业人员,并实行同一保险金额标准,不得因用工方式、工作岗位等差别对待。保险机构必须为投保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将严格开展事故预防服务和建立保险理赔服务机制。江西省《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2021年9月13日,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赣应急字〔2021〕138 号),文件提出:要求各地、各单位要从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政治高度,提高对依法依规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重要性的认识,提高高危行业领域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的责任和意识,充分发挥安全生产责任险的事故预防功能,有效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做出了工作部署。福建省《关于在高危行业领域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2021年12月28日,福建省应急管理厅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在高危行业领域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件提出:在省内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积极投保。贵州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非金属矿山、金属冶炼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2021年12月29日,贵州省应急管理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非金属矿山、金属冶炼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文件提出:全面加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工作,加快建立市场化安全风险防控机制,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上海市《关于做好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2021年9月10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做好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海南省《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十四五”规划(征求意见稿)》2021年10月15日,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十四五”规划(征求意见稿)》,文件提出:在“完善工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中提出完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关于切实做好全市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2021年9月,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切实做好全市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文件提出:要求全市新开工和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实施安责险,未参保项目限于2021年9月30日前按规定完成投保,否则,将依照《海南省建筑市场诚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认定记录其不良行为记录,将其纳入安全领域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湖北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应急体系“十四五”规划的通知》2021年12月21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应急体系“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件提出:在高危行业领域强制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督促保险公司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 制度化。辽宁省《辽宁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第三次修正)2021年5月18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发布《辽宁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第三次修正),文件提出:在高危行业和重点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建立安全生产与商业责任保险相结合的事故预防机制。宁夏自治区《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应急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的通知》2021年9月24日,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应急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件提出:深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及其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进一步扩大安责险推行和保障范围。青海省《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2021年7月2日青海省安委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文件提出:全省范围内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责险;除依法关闭取缔、完全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外,应当投保安责险的生产经营单位应保尽保,不得延迟续保、退保;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责险。陕西省转发《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2021年9月8日,陕西省应急管理厅转发《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文件提出:扎实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确保取得成效。省应急厅成立由厅主要领导牵头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专项检查工作专班,负责对全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和督查。四川省《深入推进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2021年9月23日,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应急管理局发布《深入推进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文件提出:在全州范围内深入推进高危行业领域安责险工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2021年9月1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文件提出:要依法依规做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工作,立即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自查自纠。
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强制的吗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以后对死亡、伤残者履行赔偿责任的保险,对维护社会安定和谐具有重要作用。针对高危行业开办的险别,不仅可承保因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伤亡或者下落不明,还可对应附加医疗费用、第三者责任及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费用。该保险应属于商业保险中的一个险种,但目前其还没有作为强制性保险的法律依据。二、安全生产责任书签订的本质是什么 1、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这是安全生产最根本、最深刻的内涵,是安全生产本质的核心。它充分揭示了安全生产以人为本的导向性和目的性,它是我们党和政府以人为本的执政本质、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本质、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本质在安全生产领域的鲜明体现。2、突出强调了最大限度的保护。所谓最大限度的保护,是指在现实经济社会所能提供的客观条件的基础上,尽最大的努力,采取加强安全生产的一切措施,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根据目前我国安全生产的现状,需要从三个层面上对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实施最大限度的保护:(1)在安全生产监管主体,即政府层面,把加强安全生产、实现安全发展,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纳入经济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战略,最大限度地给予法律保障、体制保障和政策支持。(2)在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即企业层面,把安全生产、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作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根本,最大限度地做到责任到位、培训到位、管理到位、技术到位、投入到位。(3)在劳动者自身层面,把安全生产和保护自身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作为自我发展、价值实现的根本基础,最大限度地实现自主保安。3、突出了在生产过程中的保护。生产过程是劳动者进行劳动生产的主要时空,因而也是保护其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的主要时空,安全生产的以人为本,最集中地体现在生产过程中的以人为本。同时,它还从深层次揭示了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在劳动者的生命和职业健康面前,生产过程应该是安全地进行生产的过程,安全是生产的前提,安全又贯穿于生产过程的始终。二者发生矛盾,当然是生产服从于安全,当然是安全第一。这种服从,是一种铁律,是对劳动者生命和健康的尊重,是对生产力最主要最活跃因素的尊重。如果不服从、不尊重,生产也将被迫中断,这就是人们不愿见到的事故发生的强迫性力量。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商业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以后对死亡、伤残者履行赔偿责任的保险,对维护社会安定和谐具有重要作用。针对高危行业开办的险别,不仅可承保因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伤亡或者下落不明,还可对应附加医疗费用、第三者责任及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费用。此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还提供了事故预防服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主要是针对高危行业进行保障的,除了提供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之外,一般还可附加医疗费用保障、第三者责任保障等。该保险应属于商业保险中的一个险种,目前虽然还没有作为强制性保险的法律依据,但是有关部门要求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投保。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商业保险。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企业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对投保企业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相关经济损失等企业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予以赔偿,并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伤亡或者下落不明、医疗费用、第三者责任及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费用。

新安全法规定建筑工业必须强制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称“安责险”),是指保险机构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 自2021年9月1日开始,根据新修订的《安全管理法》规定,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强制投保安责险。建筑领域作为高危行业也必须强制投保安责险,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目前,国内多数省份地区均已推行安责险。从实施效果来看,安责险在降低企业保险支出的同时提高了保障力度,对防范高危行业领域安全风险,提高事故发生后应急救援效率,减少事故企业损失并推动及时恢复生产起到了积极作用。此次,广东省发布《征求意见稿》提出:在2022年底实现省内所有在建房屋市政安责险的全面投保,这一举措加快推动了安责险在国内的推广发展。安责险的优势特点一、政策支持保费可纳入安全费用根据我国《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费可以在安全费用列支。同时,部分区域政府也相继发文明确:将建筑工程安责险保费应列入工程造价,由参保企业列支。这就意味着,施工企业的保费成本可以直接计入工程造价成本,有效减少企业的成本支出。保费可税前列支依据我国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提出: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二、险种优势保费低、保障额度高、保障内容全。保险责任包括一般商业险种不予承保的“投保企业的重大过失责任”和“违反安全生产规章行为造成的事故责任”。保障对象包括企业雇员和社会公众。对事故伤亡人员的赔偿遵循“无过错责任”原则,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全额赔付伤亡补偿金。安责险建立有与企业安全状况、历史事故挂钩的费率浮动调整系数。抢险救援费用列为一项保险责任,保险范围增加为避免人员伤亡的“人员疏散费用”。推行安责险的作用意义一、增强事故风险防控保障安责险除了提供风险保障之外最大的特点就是其安全生产事故预防服务的工作机制。企业所购买的安责险不再是单纯的事故理赔和风险保障,而是一种综合服务:可以为投保企业提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安全标准化管理、安全考试培训、风险评估、等方面的服务。一方面,保险人为尽量避免出现理赔风险,也会做好投保前的风险查勘、资格审核;投保后的风险隐患排查等工作,协助投保企业安全生产。另一方面,按照保险人和投保人双向约束的原则,既要求保险机构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制度,又要求投保单位配合保险机构开展服务工作,有利于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二、增强经营企业抗风险能力首先,安责险的赔偿限额可以由投保人根据需要自行选择,且能承担第三者损失赔偿、医疗费用和救援费用等责任,保障程度较高,能够更好满足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伤亡赔偿和事故救援的要求,轻企业、政府的负担。其次,在高危行业领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对第三者的伤亡不容忽视。在事故发生后,安责险能够提供现场施救的资金来源及第三方受事故损害的赔偿等问题。最后,安责险的事故赔偿处理具有高效、灵活、便捷的特点;建立快速理赔机制,在事故发生后按照合同约定先行支付确定的赔偿保险金。三、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安责险在推动安全生产综合管理方面有着积极的作用和意义。一方面,根据安责险险种相关规定,对于投保安责险的生产经营单位,保险机构要协助其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教育、安全评估检查等事故预防工作,有利于调动企业加强安全管理的积极性,提高企业员工的安全意识。 另一方面,积极引入安责险机制参与安全生产,能够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的社会化经济补偿机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能够提高政府行政效能,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能够推动实现保险机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和企业多方共建共治共赢共享的安全生产综合治理新局面。
依据新《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高危行业强制投保 新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安责险全称是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作为责任险中的重要品种,承保标的是被保险生产经营单位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去年以来,各地银保监局和保险公司接到的关于安责险的咨询和投保数量持续攀升。来自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的数据显示,2020年安徽省安责险累计签单66345笔,同比增长146%;提供风险保障额度3804.72亿元,同比提升272%。来自中华财险的数据显示,公司目前在售安责险产品50多个,涉及各类高危行业的产品,今年上半年安责险保费增速超过70%。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六条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各地区可针对本地区安全生产特点,明确应当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称“安责险”),是指保险机构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 自2021年9月1日开始,根据新修订的《安全管理法》规定,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强制投保安责险。建筑领域作为高危行业也必须强制投保安责险,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目前,国内多数省份地区均已推行安责险。从实施效果来看,安责险在降低企业保险支出的同时提高了保障力度,对防范高危行业领域安全风险,提高事故发生后应急救援效率,减少事故企业损失并推动及时恢复生产起到了积极作用。此次,广东省发布《征求意见稿》提出:在2022年底实现省内所有在建房屋市政安责险的全面投保,这一举措加快推动了安责险在国内的推广发展。安责险的优势特点一、政策支持保费可纳入安全费用根据我国《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费可以在安全费用列支。同时,部分区域政府也相继发文明确:将建筑工程安责险保费应列入工程造价,由参保企业列支。这就意味着,施工企业的保费成本可以直接计入工程造价成本,有效减少企业的成本支出。保费可税前列支依据我国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提出: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二、险种优势保费低、保障额度高、保障内容全。保险责任包括一般商业险种不予承保的“投保企业的重大过失责任”和“违反安全生产规章行为造成的事故责任”。保障对象包括企业雇员和社会公众。对事故伤亡人员的赔偿遵循“无过错责任”原则,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全额赔付伤亡补偿金。安责险建立有与企业安全状况、历史事故挂钩的费率浮动调整系数。抢险救援费用列为一项保险责任,保险范围增加为避免人员伤亡的“人员疏散费用”。推行安责险的作用意义一、增强事故风险防控保障安责险除了提供风险保障之外最大的特点就是其安全生产事故预防服务的工作机制。企业所购买的安责险不再是单纯的事故理赔和风险保障,而是一种综合服务:可以为投保企业提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安全标准化管理、安全考试培训、风险评估、等方面的服务。一方面,保险人为尽量避免出现理赔风险,也会做好投保前的风险查勘、资格审核;投保后的风险隐患排查等工作,协助投保企业安全生产。另一方面,按照保险人和投保人双向约束的原则,既要求保险机构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制度,又要求投保单位配合保险机构开展服务工作,有利于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二、增强经营企业抗风险能力首先,安责险的赔偿限额可以由投保人根据需要自行选择,且能承担第三者损失赔偿、医疗费用和救援费用等责任,保障程度较高,能够更好满足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伤亡赔偿和事故救援的要求,轻企业、政府的负担。其次,在高危行业领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对第三者的伤亡不容忽视。在事故发生后,安责险能够提供现场施救的资金来源及第三方受事故损害的赔偿等问题。最后,安责险的事故赔偿处理具有高效、灵活、便捷的特点;建立快速理赔机制,在事故发生后按照合同约定先行支付确定的赔偿保险金。三、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安责险在推动安全生产综合管理方面有着积极的作用和意义。一方面,根据安责险险种相关规定,对于投保安责险的生产经营单位,保险机构要协助其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教育、安全评估检查等事故预防工作,有利于调动企业加强安全管理的积极性,提高企业员工的安全意识。 另一方面,积极引入安责险机制参与安全生产,能够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的社会化经济补偿机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能够提高政府行政效能,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能够推动实现保险机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和企业多方共建共治共赢共享的安全生产综合治理新局面。
依据新《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高危行业强制投保 新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安责险全称是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作为责任险中的重要品种,承保标的是被保险生产经营单位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去年以来,各地银保监局和保险公司接到的关于安责险的咨询和投保数量持续攀升。来自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的数据显示,2020年安徽省安责险累计签单66345笔,同比增长146%;提供风险保障额度3804.72亿元,同比提升272%。来自中华财险的数据显示,公司目前在售安责险产品50多个,涉及各类高危行业的产品,今年上半年安责险保费增速超过70%。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六条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各地区可针对本地区安全生产特点,明确应当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
依据新《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高危行业强制投保 新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安责险全称是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作为责任险中的重要品种,承保标的是被保险生产经营单位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去年以来,各地银保监局和保险公司接到的关于安责险的咨询和投保数量持续攀升。来自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的数据显示,2020年安徽省安责险累计签单66345笔,同比增长146%;提供风险保障额度3804.72亿元,同比提升272%。来自中华财险的数据显示,公司目前在售安责险产品50多个,涉及各类高危行业的产品,今年上半年安责险保费增速超过70%。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六条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各地区可针对本地区安全生产特点,明确应当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法律分析: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的一系列责任保险险种,主要包括雇主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法律分析: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的一系列责任保险险种,主要包括雇主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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